舉報制度
為保持政府職能部門同群眾的密切聯系,接受群眾對我們工作及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、檢舉、揭發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、失職行為及其他信訪舉報事項,特制訂本制度。
一、本制度所稱信訪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利用書信、電話、走訪等形式,反映情況,提出意見、建議和要求,在職權范圍內,受理的信訪舉報活動。
二、要認真做好信訪舉報工作,認真處理來信,接待來訪,傾聽群眾的意見、建議和要求,接受群眾對我們工作及工作人員的舉報、監督。
三、設立舉報信箱,設立信訪舉報電話。
四、信訪舉報員辦理信訪舉報事項,要恪盡職責,秉公辦事,查清事實,分清責任,正確疏導,及時、恰當、正確處理,不得推諉、敷衍、拖延。
五、信訪舉報員在辦理信訪舉報事項過程中,不得將檢舉、揭發、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遞被檢舉、揭發人和單位。
六、對受理的信訪舉報事項,在30天內辦理完畢,并視情況將辦理經過答復給舉報人,情況復雜的,可適當延長,不屬職責范圍處理的舉報事項,要及時轉遞有關單位。
七、信訪舉報員在工作中疏忽職守、徇私舞弊、給工作造成損失的,視情節輕重,按《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》處理。